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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改,白酒行业有话说

来源:酒旗网  作者:酒小旗   2023-04-21 阅读:664

  20年来酒税调整简述

  1994年税制改革时,酒类的产品税分解为消费税和增值税,税负水平与税改前大致相当。20年来,国家对酒类税收政策做过多次调整:

  1996年,实施对部份啤酒和白酒企业在过渡期内以税还贷的政策。

  1997年,实施对部分露酒(配制酒)产品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998年,实施对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2001年,国家对酒类消费税政策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此外还调整了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从量消费税分档计征。

  2006年,实施对酒精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规定、对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的规定,颁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保全税基。

  2011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该说,政府部门对酒税的调整其出发点和动机无疑都是好的,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也注重征求酒类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体现出追求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精神。

  在各方共同努力和政府主导下,酒税也在朝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例如,2006年对白酒从价消费税率从25%和15%两档统一为20%的规定,既减轻了白酒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又如, 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使内资企业所得税从33%降为25%,减轻了白酒企业的负担。再如,2009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使酒类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在当期抵扣增值税款。还有,2011年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调整也更精准的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检验,酒税也有不完善之处亟待加以调整,以更加有利于实现国家的要求、百姓的期盼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消费税改革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消费税征收方式

  目前消费税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实行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价内税的方式计征。这样既淡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别。在许多国家,消费税是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当然在现行国情下,于生产环节征收有利于保全税基和有效监管。因此,消费税课税环节后移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和企业、中央和地方、生产和流通的利益博弈,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酒业宜清醒认知。

  消费税征收范围

  目前,共对11类产品征缴消费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城镇化的提速,消费税的税目应该在总体上扩大、在局部上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实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目标。对一些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消费)产品应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一些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产品(如中低档的酒品、化妆品)应从消费税税目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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