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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3.6亿增持枝江酒业30%股权做强酒业

来源:酒旗网  作者:酒小旗   2023-06-29 阅读:414

  维维股份8月16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399.98万股的股份,合计占枝江股份股本总额的30%,股份转让价格拟定为3.6亿元。

  枝江股份注册资本为8亿元,主营白酒酿造、销售;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其他酒(配制酒)的生产、销售;纸箱及包装品生产、销售。2009年9月,维维股份通过股权方式受让枝江股份51%的股份,交易价格为3.48亿元,目前为其第一大股东。

  维维股份表示,上述增持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枝江股份81%的股份,有利于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酒业板块,实现公司的大食品战略。

  维维股份关于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30%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3,999,844 股的股份,其中分别

  包括自然人蒋红星所持枝江股份 13,159,844 股、自然人曹生武所持枝江

  股份 4,440,000 股、自然人谭崇尧所持枝江股份 4,000,000 股,以及自

  然人薛传全所持枝江股份 2,400,000 股,合计占枝江股份股本总额的 30%。

  现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格拟定为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玖

  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359,997,660.00)。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江股份”)系一家根据

  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枝江股份的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其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40,800,000 51%

  枝江市财政局 15,200,156 19%

  蒋红星 13,159,844 16.45%

  曹生武 4,440,000 5.55%

  谭崇尧 4,000,000 5%

  薛传全 2,400,000 3%

  合计 80,000,000 100%

  (二)、买卖各方:蒋红星先生、曹生武先生、谭崇尧先生和薛传全先生合

  称为“卖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方”。

  (三)、买方拟向卖方购买、卖方有意向买方出售枝江股份 23,999,844 股,

  其中分别包括自然人蒋红星所持枝江股份 13,159,844 股、自然人曹生武所持枝

  江股份 4,440,000 股、自然人谭崇尧所持枝江股份 4,000,000 股,以及自然人薛

  传全所持枝江股份 2,400,000 股,合计占枝江股份股本总额的 30%。股份转让价

  格拟定为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玖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359,997,660.00)。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卖方基本情况

  蒋红星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80414),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曹生武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9041X),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谭崇尧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5810240416),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薛传全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0523196510230031),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办事处胜利路 28 号。

  2、买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 300 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典

  注册资本:1672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672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饮料(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乳味

  饮料)、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糕点(烘焙类糕点)、食用塑料包装容器工

  具等制品生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批发及进出口业

  务。

  成立日期:1994 年 5 月 12 日

  买方现持有枝江股份 51%的股权。

  3、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蒋红星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白酒酿造、销售;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其他酒(配制酒)的生产、

  销售;纸箱及包装品生产、销售。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20 日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股份

  1、交易标的股份为枝江股份 30%的股权。

  2、买方于 2009 年 9 月受让枝江股份 51%的股份,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4802.4 万元。

  (二)、交易标的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交易标的公司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 第 110860 号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指

  标如下:资产总额为 1,172,307,200.62 元,负债总额为 593,408,035.50 元,净

  资产为 578,899,165.12 元,营业收入为 1,559,416,699.81 元,净利润为

  177,317,862.94 元。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蒋红星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80414),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曹生武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9041X),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谭崇尧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5810240416),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薛传全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0523196510230031),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办事处胜利路 28 号;

  (蒋红星先生、曹生武先生、谭崇尧先生和薛传全先生合称为“卖方”。)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买方”)。

  2、交易价格

  (1)各方同意,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玖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

  (¥359,997,660.00)。(“股份收购价款”)

  。

  上述股份收购价款已包含对标的股份所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签署日

  后,未分配利润中相应部分的权益、配股、送股、转增股本的部分等权益。签署

  日后,如枝江股份进行分配或者发放已分配之红利,则基于标的股份所应得的部

  分应归买方所有。

  上述股份收购价款由买方分别:

  (a) 支付给自然人蒋红星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叁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

  (197,397,660.00);

  (b) 支付给自然人曹生武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万元(66,600,000.00);

  © 支付给自然人谭崇尧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00);

  (d)支付给自然人薛传全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36,000,000.00)。

  3、支付期限

  以上股份收购价款按如下进度进行支付: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期股份收购价

  款,合计: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玖拾万捌仟捌佰叁拾元(¥179,998,830.00)。

  上述股份收购价款由买方分别:

  (a) 支付给自然人蒋红星人民币玖仟捌佰陆拾玖万捌仟捌佰叁拾元( 98,

  698,830.00);

  (b) 支付给自然人曹生武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万元(33,300,000.00);

  © 支付给自然人谭崇尧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

  (d)支付给自然人薛传全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18,000,000.00)。

  (2)自完成交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各卖方支付股份收购价款相

  应的余额,即,全部股份收购价款减去买方已支付的首期股份收购价款及买方代

  扣代缴的卖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所余的部分。

  4、过户时间安排

  卖方确保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交割。

  5、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买方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自然人应由本人

  亲自签署,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违约责任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

  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四、涉及收购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未涉及人员安置和土地租赁等情况。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枝江股份 81%的股份,有利于公司集中力量做

  大做强酒业板块,实现公司的大食品战略。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原文地址:http://spirit.tjkx.com/detail/9861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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